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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
添加时间:2018-08-06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发布啦!!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实现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实际上,2017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才刚从30万提高到了50万!2017年,税务部门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共减税454亿元,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从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减税128亿元。

 

    小型微利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怎么享受优惠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预缴时享受了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的怎么办?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