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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转让
深圳注销公司成立新公司,还需要承担原公司债务吗?
添加时间:2019-06-10

深圳某些公司为了更改经营,以获得更有好处的利益,那麼就会注销深圳公司创立新注册公司。而一般深圳公司注销后又开设新注册公司的,新注册公司都不用担负原公司的负债,但如果公司未依规清算的,如未清算、虚报清算、清算未通告债务人等,自然人股东要对原公司未清偿债务担负连带责任偿还义务。

 

按照规定,无论公司由于是什么原因要注销登记的,都必 需先依规清算后,才能够注销备案,不然自然人股东都必 须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义务。

 

因而,深圳注销公司创立新注册公司,公司股东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而,深圳注销公司后新开设公司的,公司股东需不需要担负原债务,关键看企业是不是依规开展了结算,通常历经结算的,即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都不用在担负原债权债务了。只有,公司股东存有出资瑕疵、抽逃资产等难题的,仍要担负原公司债务。